事项编码 | 00JC310017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乳制品生产环节、销售环节、服务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行政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 主要职责第(十)条 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第(二十)项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第(二十一)项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第(二十二)项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令,2008年10月6日通过,2008年10月9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监督检查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督促整改 | 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处置 | 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对乳制品生产环节、销售环节、服务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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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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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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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