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640015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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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请予以批准; 2.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情况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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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森林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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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6室,电话:0391-691317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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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