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720010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 主要职责第(十八)条 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审批备案、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药品网络销售和网络平台服务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督促整改 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处置 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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