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200032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子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原种)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审 查 2.根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 定 3.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农业厅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4.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2.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0391-683518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7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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