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60006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设定依据 【行政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根据预先制定的检查审方案组成检查组,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 置 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公 开 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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