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内河乡镇渡口渡船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五龙口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18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令)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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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制定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审查 | 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证件,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决定 | 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强化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3.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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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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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五龙口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75816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五龙口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758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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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