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四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须交验居民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后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出入境管理科
审 查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出入境管理科
决 定 申请条件及材料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签发的决定,并将相关数据推送省级制证部门;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签发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出入境管理科
制证 省级出入境管理制证部门制作证件。 河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送达 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单》领取。 出入境管理科
追责情形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B区公安出入境窗口,电话:0391-669200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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