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对象初审 | ||||
子项名称 | 机构内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对象初审;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对象初审;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承留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1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第四条: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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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 核 | 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转 报 | 对审核符合规定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加强对辖区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用工作的监管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4.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5.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6.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8.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9.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10.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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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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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承留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89900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承留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895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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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