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收缴并强制报废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暂扣驾驶报废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人员的驾驶证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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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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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 告 |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清是否符合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情形。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告 知 |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决 定 |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执 行 |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监 管 |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其 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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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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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大队,电话:0391-6608331或6608308;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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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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