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80009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 第138项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客运管理科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定告知。 | 客运管理科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对汽车客运站设施设置情况、日发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客运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 ||||
追责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室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