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裁决 | |||
事项名称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承留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1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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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土地权属争议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审理 | 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裁决 | 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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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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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承留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89519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承留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895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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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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