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JC13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财政收入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第2小项、“内设机构”第十五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情况的评估和项目、标准的清理,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规章】《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征收管理情况;......”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已经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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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局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相关业务科室 | |||
现场检查 | 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项目现场查看等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相关业务科室 | |||
问题复核汇总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相关业务科室 | |||
问题处理 | 根据局长专题会议审定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 |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相关业务科室 | |||
持续监管 | 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相关业务科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包庇或者纵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2.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3.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4.违法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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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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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中心,电话:0391-66398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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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