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040009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制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16、17款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价格调控与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是否符合《价格法》、《河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属政府定价范围;成本审查,属成本监审项目应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工作;征求意见,通过价格听证(限价格听证目录项目)或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有关方面对申请项目的意见;价审会审查,在科室对申请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报价审会审查。 | 价格调控与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 |||
决 定 | 做出决定,出具批准文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价格调控与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 |||
送 达 | 制作送达文书;通知领取文件;信息公开。 | 价格调控与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会同有关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 价格调控与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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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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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第二行政区9号楼424(收费管理科)、426(价格调控与管理科)房间,电话:0391-6633631(收费管理科)6633635(价格调控与管理科);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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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