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50008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
子项名称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第十三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 32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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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通知申请人,提出审查意见。 | 调查测绘地理信息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调查测绘地理信息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调查测绘地理信息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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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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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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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