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180028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三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 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 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职责加强事后监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 违反内河管理条例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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