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7200006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十八)条 负责示范区除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示范区除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店、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以外的药品检查和处罚工作。内设机构 第(三十)项行政审批服务科,第(二十四)项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 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决 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各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一百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电话:6835862;市民之家C区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电话:0391-683536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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