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法规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六)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
审 查 | 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
决 定 |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
送 达 | 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5.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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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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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平安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8961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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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