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04004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伪造、变造、冒用《统计调查证》行为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三十一)、(三十二)“内设机构”(十八)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该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区局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 | 政策法规科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 | 政策法规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 政策法规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经法制审核,并报请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 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科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政策法规科 | |||
结案 | 8.填写《结案审批表》,将案卷装订备案。 | 政策法规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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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 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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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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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