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040032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好处,有关人员向他人透露评审,中标人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18款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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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政策法规科 | |||
告知 |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1.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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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九条 第八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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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409房间,电话:0391-663361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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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