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040023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18款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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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政策法规科 | |||
告知 |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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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五条 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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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409房间,电话:0391-663361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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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