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200008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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