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事项名称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政府办公室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第四条“内设机构”第二十二项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政策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第一条提升服务效率完善准入管理第二项审慎稳妥准入: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原则,审慎稳妥开展《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等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 【政策文件】《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和四类机构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豫金办发〔2024〕113号)第四条严控新设机构第九项:从严审核存量机构股权变更和登记,禁止以迁址、转型、“炒壳借壳”等方式变相新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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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收件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资料需要补正的,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科 |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科 | |||
| 审核 |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 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科 | |||
| 决定 | 决定批准的,上报省委金融办;对于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科 | |||
| 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科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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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科,电话:0391-663325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管委会办公室纪检组,电话:0391-6633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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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