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JC19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河道采砂活动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内设机构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年7月19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河道采砂活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 | 河长制工作科 | |||
检 查 |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河长制工作科、水政监察支队 | |||
分类处置 | 执法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有可能发生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行为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 (二)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书面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 (三)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如违法事实清楚,应及时取证,开展必要的调查,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立即报告。 |
河长制工作科、水政监察支队 | |||
信息公开 |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河长制工作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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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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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水利局办公室,电话:0391-663314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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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