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发生在经营场所的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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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禁毒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娱乐场所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场所发现本场所内有涉毒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一个月至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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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局属各科所队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 局属各科所队 | |||
告知 | 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局属各科所队 | |||
决定 |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达 |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 局属各科所队 | |||
执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局属各科所队 | |||
结案 | 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 局属各科所队 | |||
追责情形 |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六)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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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禁毒条例》第五十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电话:0391-6855139;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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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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