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XK41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十六、第十七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实地考察,于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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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宗教科 | |||
审查 | 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宗教科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宗教科 | |||
送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宗教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宗教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宗教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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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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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08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统战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3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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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