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医疗保障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360005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的处理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医疗保障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六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基金监管科
责令改正 如果经办机构没有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基金监管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基金监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2.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追责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3楼基金监管科,电话:0391-66398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协纪检组,电话:0391-663880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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