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80003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第五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现场检查,询问记录情况。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决定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发现违法行为或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结论,制作检查记录,告知检查结论。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整改 3.整改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进入处罚程序。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签发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3.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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