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05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六、七项、“内设机构”第三、五、六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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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结果推送监管科室;信息公开。 |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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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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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132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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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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