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司法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20006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办理行政复议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司法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76号,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应诉科
审 查 受理后,60日内进行审查,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行政复议应诉科
决 定 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应诉科
送 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应诉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应诉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4.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济源市第二行政区7号楼7401),电话:0391-6835396,传真:0391-6633772,济源市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