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30013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护士执业注册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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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综合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申报材料通过政务服务网接收的,应告知申请人前往实体大厅提交纸质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根据申请人自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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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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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卫健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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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