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180008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4号)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二十六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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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核发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船舶经营以及船舶相关业务的; 3.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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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 年 第 10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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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室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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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