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J15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裁决 | ||
事项名称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诉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十五条、“内设机构”第二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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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事项,决定是否受理。 |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 |||
调 查 | 对受理的投诉,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 |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 |||
决 定 | 应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 |||
送 达 |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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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电话:0391-661840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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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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