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720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十八)条 负责示范区除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示范区除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店、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以外的药品检查和处罚工作。内设机构 第(三十)项行政审批服务科,第(二十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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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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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电话:6835860;市民之家C区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电话:0391-683536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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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