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640039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立案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制科 | |||
告知 |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2.对本辖区多次发生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行为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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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森林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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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109室,电话:0391-691315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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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