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12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自201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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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律师工作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律师工作科 | |||
决 定 |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不予转报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 | 律师工作科 | |||
送 达 | 省司法厅制发文书,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信息公开。 | 律师工作科 | |||
事后监管 | 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反馈信息。 | 律师工作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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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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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0391-66337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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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