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JF11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社会救助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社会救助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社会救助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社会救助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救助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特困人员识别、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的主体责任,杜绝违背政策、违反程序、扩大范围、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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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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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391-668611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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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