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5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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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定 |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达 |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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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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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83398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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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