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水利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90005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三级水利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水利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项、第六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9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地方法规】《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三级水利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建〔2015〕12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三级水利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资质审查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或重新核定水利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进行的初步审查。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受理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送 达 将初审意见送达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水利局办公室,电话:0391-663314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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