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41QT170178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缓缴或补缴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四)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公布,2002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二)发生严重亏损的;(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受理岗接受、核查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专管员需更正或补齐的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报转进行复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 查 对受理岗所转交业务的准入条件、申请材料、缴存单位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决 定 作出准许或者不予准许决定,法定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追责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虚假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366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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