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JF24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 事项名称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
| 子项名称 |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1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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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受 理 | 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优抚和褒扬科 | |||
| 审 查 | 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优抚和褒扬科 | |||
| 决 定 | 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依程序上报;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 优抚和褒扬科 | |||
| 送 达 | 对审批通过的按规定足额发放定期抚恤金。 | 优抚和褒扬科 | |||
| 事后监管 | 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优抚和褒扬科 |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优抚和褒扬科 |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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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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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和褒扬科,电话:0391-66831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退役军人事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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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