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00029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 ||||
子项名称 |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正,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正,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予以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地方规章】《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5年通过;2005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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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及时转交后台。 | 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 |||
审 查 | 2.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3.作出审批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转交行政服务大厅。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4.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5.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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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2.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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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0391-683518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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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