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64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三、四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 3.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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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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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3室,电话:0391-69131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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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