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64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收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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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告知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和范围、需报送的材料。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审 查 | 对报送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公益林补偿政策进行初审和复核。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补偿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补偿资金下拨。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送 达 |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报单位。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负责对全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申请予以批准; 2.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情况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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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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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6室,电话:0391-691317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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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