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转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审核转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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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查 |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转报 | 3.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报济源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送 达 | 4.发放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5.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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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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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08818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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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