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商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4〕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七款、内设机构第四条第七款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公布 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备查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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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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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103室,电话:0391-663394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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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