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BSC00QT000008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发放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济水街道办事处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6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订)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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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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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水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电话:0391-669004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水街道纪检办,电话:0391-6685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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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查询。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