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五龙口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18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告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 定 | 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 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 加强日常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监管。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2.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3.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4.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五龙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75668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五龙口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758456。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