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事项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政府办公室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第四条“内设机构”第二十二项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政策文件】《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豫金发〔2019〕200号)第一条变更要求:河南省境内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出现《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形的,应当逐级向金融局提出申请,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条申请程序第(二)款审查:各级金融局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需要补正或说明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的,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函证。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审批要求的,逐级向上一级金融局提交。 【政策文件】《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和四类机构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豫金办发〔2024〕113号)第四条严控新设机构第九项:从严审核存量机构股权变更和登记,禁止以迁址、转型、“炒壳借壳”等方式变相新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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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收件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资料需要补正的,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科 |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科 | |||
| 审核 |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 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科 | |||
| 决定 | 决定批准的,上报省委金融办;对于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科 | |||
| 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科 |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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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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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科,电话:0391-663325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管委会办公室纪检组,电话:0391-6633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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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