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XK18001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三项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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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受 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审 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决 定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送 达 |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职责加强事后监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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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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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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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