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310008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五)条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内设机构 第(十)项 价格监督检查科,直属机构:12315指挥中心。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9月28日通过,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或投诉。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6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通过12315转办、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受理价格举报投诉案件。 12315指挥中心、价格监督检查科
调 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 价格监督检查科
决 定 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价格监督检查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价格监督检查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电话:123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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